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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医疗器械管理体系——政策体系
- 发布时间:2022/06/22
- 访问量:629
第三篇医疗器械管理体系——政策体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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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。
第四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,按照产品说明书、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。
第五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、检验、校准、保养、维护的医疗器械,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、检验、校准、保养、维护并予以记录,及时进行分析、评估,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,保障使用质量;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,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,记录其使用、维护、转让、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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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篇医疗器械实践性方案——国家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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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篇医疗器械后勤服务社会化——政策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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